【院系文化】国际文化节之模拟仲裁大赛成功举办

栏目:法学院 关注:378 来源:未知 作者:uibeeanews 发布日期:2017-05-09

国际文化节之模拟仲裁大赛成功举办

校团委讯(法学院供稿 撰稿/摄影 陈文秀  编辑/李慧美子)2017年4月16日星期日上午9:30,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际文化节之模拟仲裁大赛在宁远二层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法学院分团委书记涂帅老师莅临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杨育晗同学受邀点评此次大赛。

本次模拟仲裁大赛的案例背景是:

“2010年11月4日,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徐重)与COLGAR S.P.A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签订了买卖设备的合同,约定由COLGAR S.P.A向申请人出售三套不同型号的数控加工中心。三份合同的付款方式相同。合同同时规定: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徐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货款。COLGAR S.P.A按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向徐重交付了两台数控加工中心,并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但是设备没有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还有一台数控加工中心因包装不符合约定,运输过程中受损,装船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徐重没有签订最终接受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完成入场后,整场仲裁辩论开始。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首先各自陈述了己方的观点,其中,申请人代理人基于客观存在的货物瑕疵和因货物瑕疵引发的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后果提出了五点仲裁申请,即: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5,450,000欧元整;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8,150,000人民币整;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0,000欧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第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代理人则以“本公司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及“合同中并未提及该机械产品的用途”为由提出反驳,认为徐重公司为何购买数控加工中心对于COLGAR S.P.A来说是未知数,如若该货物是用于某些研究活动而并非直接用于生产,则“因货物瑕疵引发的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后果”实则微乎其微,并不足以成为提出申请的的理由。

随后,仲裁员就纠纷当中尚不明朗的某些细节向申请与被申请双方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涉及证据的明晰程度和被申请方是否确实尽了积极补救的义务。进入关键而又紧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互相询问环节,被申请人极力陈述了在该货物的使用上,COLGAR S.P.A确实处于不清楚的状态中,而申请人则认为,徐重作为一家以机械重工为主要营业方面的公司,在理性人的判断中,理所应当地认为购买数控加工中心的目的就是生产。该判断是理所当然、不言自明的,因而无需在合同中反映出来。此外,被申请人还认为,所谓误工费的要求和申请并不合理,因为无论该货物是否正常交付,工人的工资都要照常交付。且过往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例显示,对于类似的“误工费”的申请最终做出的仲裁请求大多有利于被申请人一方的。申请人则提到,该公司为了应对新设备的引入带来的工人缺口,临时扩招了许多新员工。由于机器无法立即到位,所以工人们无事可做,企业面临巨大的损失。

最终据仲裁员合议,宣布部分支持申请人第一、第二两条申请。

闭庭之后,曾参加过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并取得优秀成绩的的杨育晗同学肯定了本次比赛过程中双方辩论的高水平,但她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第一是仲裁是一种高度意思自治的活动,它采取的并非对抗式的庭辩模式,而是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仲裁员三方平等沟通交流的形式解决争端;第二是在仲裁中实际上是很看重案例的引用的。如果再辩论过程中能够更多地拿出真实的案例,那么最终的效果无疑会好得多。

在国际化文化节的背景下,此次活动使得更多的学生能够了解各国文化的同时,对仲裁能够有所了解,丰富了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自身素质。